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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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经XX年3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XX年3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一般规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特别规定、地方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5条,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2、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不适用于商品的运输包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过度包装,是指超出承载、保护、信息传递等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和成本超过必要程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商品,设计、制造、使用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过度包装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环保、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

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第六条 商品不需要包装能够实现其流通和使用功能的,不得使用包装。  第七条 商品的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在确保满足适当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商品包装的材料、结构、工艺和成本应当与商品的质量、规格、价值相适应。  第八条 商品包装应当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优先采用简易包装。  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材料或者便于分离的材料。  第九条 商品包装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商品包装不得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第十条 商品包装应当简化结构,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复

4、杂结构。  第十一条 商品包装的尺寸、重量和形状应当与商品的质量、重量和规格相适应。  商品包装不得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夸大包装,增加包装的体积。  第十二条 商品包装应当减少附加在商品价格上的包装成本。在确保满足适当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常用、廉价的材料。  包装成本,包括包装物回收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成本。  第十三条 商品包装的标志应该真实合法,与内装物相一致,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对于容易出现过度包装,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日常消费品和月饼、粽子等节日商品,本市细化包装标准,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月饼、粽子、茶叶

5、、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材料,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限制使用木材、纺织物、陶瓷、漆器等浪费资源或者难以回收处理的材料,推荐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纸质包装。  第十六条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  第十七条 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20%。  第十八条 月饼、粽子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45%,酒类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  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不大于3

6、0毫升或者3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75%;当内装产品所有单件净含量均大于30毫升或者30克,并不大于50毫升或者50克,其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  第十九条 月饼、粽子、酒类、保健食品包装的重量,除初始包装重量外,不得超过商品的净重。  第二十条 本市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行业联盟技术规范。  鼓励将地方技术规范以及行业联盟技术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

7、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适用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地方技术规范。  对生产、销售符合本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地方技术规范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环保、质监等部门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鼓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和规范,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实行清洁生产,科学设计、生产包装,使用可循环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控制包装直接成本。  第二十四条 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违反本办法强制性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

8、性标准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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