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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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篇一: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  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三、符合“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  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四、在符合法定生

2、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时,必须查验本人身份证、省卫生  厅批准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鉴定意(来自:小龙文档网: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见和县计生委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  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证明外,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出具的证明。六、终止妊娠手术时应做好终止妊娠手术资料登记,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历一并  存档。  七、在开展为孕妇检查、接生、终止妊娠、取环等业务时,需查验相关

3、证明,接生时查验孕  妇生育证明;取环时查验乡计生办介绍信;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查验身份证、相关的医学意见和计生部分出具的行政介绍信。  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包括:米非司酮、雷弗诺尔液(利凡诺)、催产素针(缩宫素)、  金珠停片及其他终止妊娠药品。  二、严格执行市委宣传部、市计生委等12部门共同出台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  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宜计生发【XX】17号)不得因选择性别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终止妊娠。  三、建立专项购进和使用记录,记录保存5年,药房工作人员在按处方发药时,应建立  药品使用登记簿,详细记载处方医生姓名,以及

4、孕妇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药品名称、剂量、数量。  四、严禁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五、积极配合当地计生、卫生部门联合开展终止妊娠药品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严厉查处违规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超声诊断仪管理制度  1、非正常上班时间一般不得开展超声诊断检查业务,确需使用的应由单位行政(业务)  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孕妇妊娠或胎位超声诊断检查必须由妇产科医生填写申请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前  须查验身份证、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准孕通知书)。  3、所有孕妇作超声诊断检查都必须认真进行登记,不得漏人漏项

5、。4、所有申请检查报告单和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5、除由组织的集中查环或开展“三下乡”服务活动外,不准携带超声诊断仪器出诊和  巡诊。  6、严禁使用超声诊断设备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务上确有需要的按省卫生厅的规定  执行。  篇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卫生局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

6、育局。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五、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六、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

7、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篇三: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昔阳县妇幼保健院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

8、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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