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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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颁布单位)20010116(颁布时间)20010201(实施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六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地

2、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条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四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3、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条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

4、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条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三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

5、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九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

6、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二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

7、十三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四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五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

8、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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