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调查及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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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调查及惩防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投资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并承诺在_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经济犯罪。近年来,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井喷”态势,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15年2月底,全市各类非法集资案件累计达187件,涉及投资人达27.5万人,涉案金额达351.8亿元。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集资金额、涉案投资人人数、信访次数等数据不断地被刷新,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

2、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到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笔者通过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涉众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案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尝试提出了防范对策。一、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共计141件506人,其中,涉案金额总计折合人民币159.5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达73690余人。此类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一)发案数量、涉案金额、投资人人数大

3、致呈逐年上升势头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数量增长比较平缓,涉案金额则呈明显上升趋势,投资人人数除因2013年“巨鑫联盈”案一案即涉及投资人4.3万余人而畸高外,整体上并未偏离上升势头。二发案地区集中在一线商圈根据统计显示,发案地段集中体现在朝阳区和西城区,CBD、国贸、金融街等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一线商圈的财经影响力为此类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温床。(三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专业化程度高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

4、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组织结构的正规性往往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与此同时,具有金融从业或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一方面非法集资发起者”多在证券金融业工作多年,从业经验丰富,另一方面“非法集资从业者”有不少曾是银行职员或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在非法集资活动中从事具体的融资业务,驾轻就熟,披上了一层专业的外衣,极具欺骗性。(四)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多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犯罪手法由早期直接吸款的债权类投资、生产经营类投资,转变为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股权类投资,及承诺商品回购、公司加盟返利等

5、商品营销类投资,由早期的“拆东墙补西墙”集资模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融资模式,套用金融政策,趋新迎变,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从而更易深陷非法集资圈套。(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投资人本着存款或投资理财产品的目的进入银行或接触银行从业人员时会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经调查显示,有部分银行现职人员正成为非法集资单位向公众融资的1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此外,在投资人中出现了单位,这_信号值得警惕,因为单位_旦

6、被融资,其金额必然巨大;单位一旦陷入非法融资,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六)宣传手段多样,欺骗性强,影响范围突破了地域划分非法集资活动由早期偏重于口口相传、发传单、营销、讲师授课等传统传播方式到如今已发展成为集X络平台、推介会、报刊、形象代言、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在宣传内容方面,1方面强调项目经营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的不稳定性、运营模式的非法性,欺骗性极强。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深入,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

7、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地区发展。(七)投资人缺乏投资理性,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不断攀升反映出投资人“以逸待劳”的不理性投资理念,无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不愿承担投资高风险。1旦案发,由最初希望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帮助返还本金,到现在强烈要求全部返本付息,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由最初对自己不审慎的投资行为表示后悔,到如今将投资失败完全归咎于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为投资人的冒险投资承担“经济责任”;由最初希望惩治犯罪与追赃减损的双重诉求,向如今

8、的“唯挽回经济利益论”转变,甚至先后出现以上访等极端方式要求司法机关“放人”与“抓人”的闹剧,严重影响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八追赃减损工作难,返还比例普遍偏低大量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结案后赃款无法收回,给涉案投资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此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资金返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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