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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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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篇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复盛矿业公司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煤矿企业和全矿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我矿安全防火工作分二级管理。矿为一级,矿长是煤矿企业防火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为被委托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人;各区队为二级,区队分管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矿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未尽职责,应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对未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区队,对该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参加矿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将防火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4、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7、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8、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并实施演练; 9、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防火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0、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防火知识培训等活动; 11、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档案; (二)各区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第五条 因下列(一)至(六)款行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视火灾经济损失大小和火灾受伤人员的受伤人数及程度,矿对区队防火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 (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 (四)装修工程不报审,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五)过失行为; (六)不按安监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 篇三: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 考评问责机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确保每人的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医院院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副院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部署和协调,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条医院组委会是对医院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的机构。全面履行组委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院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院内各职能部门应接受保卫处的监督。 第四条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因未尽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和损失的,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的有关法规及医院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医院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之一的: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医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医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积极参加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召集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认真传达、布置落实到全体师生; 3.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医院的教育、教学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义务消防队;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整改火险隐患; 6.组织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为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7.组织实施对医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8.积极参加医院组委会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等活动; 9.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3.埋压、撞击造成消火器材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公共场所和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灾隐患,经组委会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推卸责任的。 (三)医院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组委会或个人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为医院购买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医院给予相关责任人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及时整改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的; (三)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违反禁令,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 第七条 若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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