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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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1100006000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昭通市粮食局2018年8月27日-1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

2、,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4)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

3、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办理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三、实施机关-13-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州(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四、许可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

4、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3.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1份;5.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各1份。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新办延续变更注销补正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份数材料来源相关要求1粮食收购资格申

5、报表(见附件1)√√原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申请人自行下载1.填写的表格要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完整、清晰,选用A4纸张,并同时加盖-13-申请单位公章和证明单位公章。3.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现场验证后交还申请单位。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由公安部门核发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原件1份由有资质的银行部门提供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

6、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7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核查8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9粮食收购许可变更申请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10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11粮食收购许可证补正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12行政许可注销申请√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注:申报表可在网站http://ynzwfw.yn.gov.cn下载。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

7、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七、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点:昭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36号昭通市粮食局办公楼四楼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交通方式:市内乘坐12路公交到区建设局或1路公交到昭阳宾馆站下车即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上受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

8、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二)受理1.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自行下载)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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