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证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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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证保险制度研究  篇一:中国保险法制研究的新篇章上  中国保险法制研究的新篇章(上)——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  30年高峰论坛综述  ?XX-11-2810:04:19来源:《保险研究》XX年第7期  XX年3月27—28日,由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在北京市隆重召开,来自国内外法学院校、法院、保险行业等领域的近200名代表参加了大会研讨。  本此论坛的中心议题是“新保险

2、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具体分为五大议题: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保险法制建设,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监管,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检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与会代表围绕上述议题通过主旨演讲、主题发言、自由发言、专家点评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保险法制建设  关于国内保险纠纷的审理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分析指出,近年来国内保险纠纷的审理存在五大显著特点:(1)案件数量呈大幅度上升态势。XX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共59767件,较XX

3、年增长了4倍多。保险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的占比也呈快速上升趋势。(2)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主要争议点包括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等。(3)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集中为保证保险、机动车保  险、财产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等几类纠纷,其中,机动车保险的比重最高。(4)部分法院存在将保险纠纷从原分别纳入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范畴改变为统一纳入商事纠纷范畴进行审理的趋势。(5)案件裁判方式日趋多样化,全国保险案件的调解与撤诉率达到了%。保险案件数量的增长给保险法的发展提出了诸多挑战,保险法的内

4、容尚待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尚待跟进。从宏观上,市场发育尚待进一步成熟,诚信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动因与特点。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在简要回顾中国保险法制30年来建设历史与成就的基础上认为,《保险法》最新一次修订的根本动因在于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因实践中保险违法行为不断翻新,既有法律对不少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具体规定,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出现明显失衡,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等方面受到的严格规制亦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从《保险法》修订的内容和特点看,也充分回应了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如

5、新《保险法》大大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张了保险资金应用的渠道,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扩大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等。  英国作为现代各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其保险立法情况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英国保险法学会主席兼国际保险法协会副主席、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他指出,英国现行保险法规则大多是根据200年前的海(转载于:小龙文档网:中国保证保险制度研究)上保险确立的,其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保险

6、法的修改,英国学界和立法机关已经进行了数十年的讨论,目前最有希望完成的改革在消费者保险领域,而其他方面短期内进行改革的可能很小。相对于英国保险法,中国XX年修订后的法典化的《保险法》在不少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值得英国学习。  尽管修订后的中国新《保险法》有许多突破性改进,但国内不少学者对其体例及内容仍有很多质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樊启荣教授认为,中国保险法未来仍面临着大修问题。具体言之,在立法体例上,现有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体例带来的弊端不容忽视,未来应该将二者分开;在保险的立法分类上,应改为采用损失补偿保险

7、与定额保险的二分法;并应将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从海商法中剥离出来放到保险法中一并规定,以适应保险业一体化的发展要求。  针对保险法研究的任务和研究方法的改进。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庞继英指出,中国保险法制建设仍任重道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密度、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等均偏低,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创新明显不足,保险法律研究与保险业务的结合度仍偏低。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亦持同样见解,他认为,应加强对保单的研究,而不能将对保险法的研究限于法条。因为,保险业是高度自治的行业,保险法给保险

8、业提供的多为指导性规则,保险法的范畴并非法律本身。  二、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监管  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是新《保险法》修订中的重点之一,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新《保险法》在此方面虽有显著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分析指出,新《保险法》彰显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规范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有许多改进,如增加了理赔程序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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