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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奉贤区星火学校学生奖惩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奉贤区星火学校学生奖惩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在校内形成健康、有序、活泼、向上的优良校风,使每一个学生都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和惩处都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应以奖励为主:学生出现问题或违犯校纪应以说服教育为主,说服教育无效,应给予必要的惩处。第三条对学生奖励和惩处的主管部门是政教处。第四条校长对学生奖励和惩处有最后的决定权。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奖励:1、凡获得市、区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干部者;
2、2、凡各科学习成绩突出者;3、凡参加市、区、学校各学科知识竞赛获奖者;4、凡参加市、区、学校体育、文艺、美术、书法、工艺小制作等各种比赛或活动获得名次或等第奖者;5、在校劳动、社会实践中成绩突出者;6、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者;7、在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小公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8、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特别进步者:9、拾金不昧,挽回重大损失者;10、为学校和社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第六条第五条中1、2两款获奖者必须是行规示范生。第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适用于第五条第2款各科学习成绩突出者,即:学年总成绩获年级前三名的
3、。凡学年未被评为行规示范生的,不能获得奖学金。奖学金的具体实施细则另定。第八条4学校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和适当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针,所需费用由政教处会同有关部门拿出计划,报校长批准,列入当年预算,作为当年的奖励基金。第九条凡是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荣誉者,一经发现即撤消其所获奖励,并追回奖品。第三章处分第十条学校要严肃校纪,关注对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特殊学生包括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心理健康等方面有偏差的学生。1、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党团员作为特殊学生帮教的主导力量,要层层落实,形成制度,积累经验。政教处每月召开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会议,分析排摸各班、各年级
4、学生动态,尤其是特殊学生的帮教情况,商讨对策。各年级组、班级要根据各自情况加以关注、分析排摸,及时召开特殊学生座谈会,开展个别访谈、家访、家长会等活动,强化帮教、力争转化、取得实效。2、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要及时撤消其处分。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决定,其它处分由政教处决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以教育挽救为主,落实帮教措施,其中性质严重的学生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民主管理的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
5、接待日等多种形式与学生家长建立多种联系。要办好家长学校,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引导家庭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家长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育人观、人才观、质量观,克服“重养轻教、重智轻德”的倾向。要坚持班主任家庭访问制度,及时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教育学生。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1、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师授课,妨碍学生上课,干扰同学自习,经教育不改者;2、课余时间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过道)大声喧哗、打闹、追逐、踢球、起哄和打口哨而不听劝阻者或多次批评不知悔改者;3、漫骂老师、同学,用语言、文字、图画等形式侮辱老师
6、、学生,经教育不改者;4、无故旷课三节(含三节)以上者;5、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荣誉者或考试作弊者;46、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社会公德者。凡有上列行为之一者,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结伙打架、斗殴或勾结社会人员到校打架或欺诈者;2、观看、阅读黄色视听读物或携带来校在校内散布者;3、在校内外利用搓麻将、扑克牌等各种形式赌博或抽烟、酗酒、谈恋爱者:4、无故旷课八节(含八节)以上者和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5、盗窃或无故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凡有以上行为之一者,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违法受公安机关治
7、安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转为“跟读生”:1、夜不归宿或男女同宿者;2、因打架致人重伤或重伤害者;3、受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处罚者或治安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者;4、无故旷课二十四节(含二十四节)以上者;5、因犯罪被公安机关判处劳教、少教者。第十五条凡损坏公共场所、学校、他人财物或盗窃公财物者,除按上述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视当时情况酌情而定。第十六条第十二条中“跟读生”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内的最后惩处;被转为“跟读生”的,学业结束后,完成全部学业的,发结业
8、证书,未完成学业的,发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第十七条受处分同学或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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