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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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518(颁布时间)19980701(实施时间)渝府令[1998]13号(文号)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市地质矿

2、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下列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二)天然气矿山企业;(三)中外合资矿山企业;(四)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中的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区市县属及其以下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征管员证》,方能依法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征管员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

3、发给。第六条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缴纳计征日期按采矿权人采矿生产起始日期计算。收购临时性、季节性、零星、分散等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收购单位代为扣缴,并按本办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收购单位承担其缴费义务。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征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附录中的矿种及费率计征。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

4、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来率系数按“1”计算。第九条 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一)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二)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三)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四)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销售收入的10%计算;(五)啤酒用矿泉水的销售收入,按啤酒销售收入的30%计算;(六)矿

5、泉水按矿泉水销售收入的35%计算;(七)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缴纳;具体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具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来回来率等各种数据资料,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采矿权人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

6、一条 采矿权人应于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银行有帐户的,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开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手续。采矿权人在银行没有帐户的,直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或收购单位代扣上缴,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缴库手续。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

7、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以内收汇缴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情形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要求附具相关材料。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

8、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减缴额度超过应缴额度5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人。批准的免(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开采未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储量审批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得以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理由申请减缴。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使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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