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ID:16195344

大小:28.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8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第1页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第2页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第3页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第4页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州、县未设单独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由本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担,指定承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必须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

2、准。  第五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必须是财务独立并有与承担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

3、费由依法取得采矿权人缴纳。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第十一条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调整系数按0.5计算。  第十二条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4、/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矿产品销售收入按以下原则确定:  采矿权人对采出的矿产品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矿产品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未经销售而自行加工和消耗的,以该矿产品当时当地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难以核实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产量、回采率系数,按当地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建筑和工程用砂、石、土按当地

5、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提交采出的矿产品种类、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数据资料,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  第十六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当月矿产品销售额在下月初10日内缴纳;当月没有销售额的,按季度缴纳;7月31日前缴清上半年的

6、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现金形式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中央与省按5:5的比例分成。  省与中央分成后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

7、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家和省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家和省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所称“废石(矸石)”、“尾矿”和“工业品位”,参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确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8、会同省矿产储量委员会界定;无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界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