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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关于全面开展美丽村庄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6〕1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12—昆山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强富美高”新昆山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25号)等规定及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建设“强富美高”新昆山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美丽乡村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村庄环境整治和环境长效管理为重点,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全面提升
3、农村生产、生活、生态水平。二、基本原则一是规划引领、分类指导。根据村庄区位、规模、产业发展、风貌特色、基础设施等现状,落实《昆山市镇村布局规划》要求,按特色村、重点村、一般村进行规划编制,开展分类指导。二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12—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部署和农村人居环境的实际,根据财力状况,区分轻重缓急,每年推出一批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优先安排满足农民基本需求的项目。三是城乡统筹、突出特色。加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保护水乡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四是
4、突出主体、尊重民意。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美丽乡村建设要与促进农民增收和创业就业相结合。要广泛动员农民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基本实现农民住房安全宽敞,村庄风貌有效提升,环境卫生全面美化,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产业发展更加明显,村庄特色更加彰显。特色村全面达到美丽乡村标准,重点村普遍创建“三星级”康居乡村,一般村的建设和环境水平普遍提升。四、主要内容特色村在康居乡村建设的基础上,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重点在提升村庄风貌、美化环境形象、完善配
5、套设施、丰富文化内涵、促进产业发展上有显著提高。—12—重点村在康居乡村整治的基础上提档升级,提升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内容主要是整治各类垃圾、生活污水、乱堆乱放、工业污染源、农业废弃物,全面疏浚村庄河道,实现公共设施配套、环境绿化美化、饮用水安全保障、道路通达、建筑风貌特色、村庄环境管理的提升。一般村在康居乡村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村庄环境整治的长效管理,基础设施基本完好,公共服务正常运行,并与城乡环境面貌整体协调。五、工作措施(一)规划先行。规划发展村庄(特色村、重点村)的规划编制,要统筹考虑城乡发展、产业布局、公共资
6、源配置、基础设施、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乡村风貌保护、文化内涵挖掘等因素,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增强规划的协调性和实用性。各区镇要抓住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契机,按计划完成辖区内规划发展村庄的规划编制上报工作。按照生活宜居、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对村庄内农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等重点统筹规划设计,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尽可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的需求。规划深度应落实到每户农房、确定农房四至、层数,合理组织院落空间,对建筑形
7、态和风貌加以引导,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二)合理用地。—12—坚持节约集约科学用地,农民宅基地控制总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增宅户,原则上以安置农民动迁房的形式予以解决,也可用货币化方式进行解决,具体由各区镇自行制定办法。一些农田保护区域的小村庄以及农民翻建房屋愿望强烈的村,可结合苏州市“三优三保”专项规划、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优化镇村居住用地布局,进一步保护农民权益,积极尝试小村和一般村向重点村归并。在村庄规划编
8、制过程中,以区镇为单位,对各村增减的用地进行统计。需增加用地的区镇,应按“先由本村平衡,村不能平衡由本区镇平衡,区镇不能平衡由市协调”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置地等存量建设用地。需由市协调增加用地的情形,先行报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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