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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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自由裁量基准1违规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9条盐矿资源开采企业,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制盐、用盐企业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2、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

2、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0条 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初次违法,未产销盐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制盐企业需要扩大制盐能力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1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制盐企业或扩大制盐能力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初次违法,且产销盐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处1万元以

3、上2万元以下罚款。3、经责令停止后仍继续或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限期拆除有关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盐业管理条例》第12条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1、初次实施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违法行为,配合盐政执法,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消除违法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三)制盐

4、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盐业管理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配合盐政执法,未能消除违法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倍以

5、上3倍以下的罚款;3、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拒绝、阻碍盐政执法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1.《食盐专营办法》第5条第1款: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专营办法》第19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6、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2、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20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非

7、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食盐,构成犯罪的,按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5《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13条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8、。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由盐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没收生产、加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1、擅自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数量在1吨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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