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单质权设定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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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1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一、貴行開發後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業由存款人(出質人)為債務人(申請人/實施者)提供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作為質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市有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之申請/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貴行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貴行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二、存款人茲聲明: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貴行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貴行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

2、質權金額而為給付,貴行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三、後列存單,貴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四、後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貴行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領取。此致銀行存款人(出質人):(請加蓋原留存單印鑑)地址:債務人(申請人/實施者):地址: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請加蓋印鑑)代表人: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四十八巷七號十三樓附件2-2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一、中華民國年月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臺北市

3、市有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保證金之質物債權。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年月日字第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四、本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領取。此致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銀行啟附件2-3實行質權通知書格式受文者:銀行主旨:茲檢附後列明細表所載存單實行質權,請貴行將新臺幣元給付與質權人。說明:一、查存款人(即出質人)前以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

4、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年月日字第號)在案。二、存款人於「質權設定通知書」中載明授權質權人得將未到期存單中途解約,倘後列明細表中所載存單有未到期,且依貴行現行規定得中途解約提取者,質權人依上開授權一併通知貴行中途解約。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份此致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蓋原留申請書印鑑)代表人:地址:10448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13樓電話:(02)25215550附件2-4質權消滅通知書格式中華民國年月日受文者:銀行主旨:後列明細表存單所設定之質權,業已全部消滅,請查照。說明:一、查存款人(即出質

5、人)前以貴行存單設定質權與質權人,經貴行辦妥質權設定登記(貴行登記號碼:年月日字第號)在案。二、因質權業已消滅,檢附該存單,請為質權消滅之註記後交還存款人。附件:定期存款單正本份此致質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蓋原留申請書印鑑)代表人:地址:10448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13樓電話:(02)25215550附件2-5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機關)執行之臺北市市有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依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縣

6、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含其變更或補充,以下簡稱甄選須知)規定應向機關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中文大寫)元整(NT$/外幣)(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二、機關依甄選須知規定認定有不發還申請人申請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甄選須知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

7、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年月日止。(二)至甄選須知規定之期限止。五、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申請人存執。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保證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地址: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2-6履約/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銀行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以下簡稱實施者)投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機關)執行之臺北市市有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案,依臺北市市有縣轄土地都

8、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含其變更或補充,以下簡稱實施契約書)規定應向機關繳納履約/保固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中文大寫)元整(NT$/外幣)(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固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二、機關依實施契約書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實施者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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