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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2011年01月11日17时37分59 主题分类:法制建设建设建筑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袁周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
2、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的行政处
3、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掘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丧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督促、协调、考核。负责管辖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 (一)需作出责令停产、
4、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审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职责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相关行政
5、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六条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列入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
6、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监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
7、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行
8、政管理部门移送查处的案件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不得重复罚款。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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