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ID:19394695

大小:187.50 KB

页数:84页

时间:2018-09-27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_第1页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_第2页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_第3页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_第4页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_第5页
资源描述: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地税征收、代征各项基金、费文件汇编8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2003年6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统一有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一)取消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

2、附加的计征办法,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二)将原“教育地方附加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三)取消对乡镇以上(含乡镇)的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83(四)改变对农村乡(镇)村办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联营、联户、股份合作制等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额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计征办法。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五)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3、消费税的和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七)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二、关于人民教育基金(一)将“人民教育基金”更名为“地方教育基金”。(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

4、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标准为:月工资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三)地方教育基金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83(四)征收机构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解决,不再从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费用。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并做好新旧征收办法的过渡和衔接工作。省财政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除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以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中的其他有关事项暂按原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基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8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2003年12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

6、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83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等相关法

7、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实施征收和管理。83教育费附加是指按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等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指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等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