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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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内容的通知豫建法〔2015〕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我厅对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内容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公布施行。现将该裁量标准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

2、省厅法规处联系。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内容2015年7月9日311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修订内容一、依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1)。二、依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应条款一并修订。三、依据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3、设部令第11号,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3)。四、依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废止《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4)。五、依据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4、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5)。六、依据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6)。七、依据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废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7)。八、依据2

5、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8)。九、依据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9)。十、依据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河南

6、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废止《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增加《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10)。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中的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1)分别修改为“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单体建筑违

7、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单体建筑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且不存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过改正后能符合规划管理要求的。”十二3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5条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20吨”“50吨”分别修改为“2万立方米”“5万立方米”。第46条第4项轻微、一般、

8、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3吨”“10吨”分别修改为“3000立方米”“1万立方米”。第46条第5项和第47条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的“300公斤”“1000公斤”分别修改为“300立方米”“1000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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