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管条例赋予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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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物管条例赋予街道、乡镇十项监管职责(街道、乡镇类)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物业管理方面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新建物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3、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集的情况下由乡镇街道办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4、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以及

3、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职责的由乡镇街道办负责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职责以及不履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5、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到乡镇街道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

4、员的基本情况;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7、接受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投诉和举报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

5、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8、负责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9、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

6、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0、乡镇街道办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确定的管理预案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其他事项1: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

7、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进行移交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要求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8、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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