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

ID:19389980

大小:980.50 KB

页数:112页

时间:2018-09-26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_第1页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_第2页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_第3页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_第4页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办事指引一、非公募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二、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指引……………………………三、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指引……………………………四、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指引……………………………五、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指引……………………………………六、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指引……………..七、非公募基金会领取法人证书后续工作流程………….八、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后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九、各类型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参考文本…………….十、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相关表格材料…………………….—4—一、非公募基

2、金会常见问题解答一、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对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一)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二)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

3、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三)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一般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四)《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非公募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4—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单数);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在基金会领取报

4、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四、对非公募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4—(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

5、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五、对非公募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一)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6、  六、什么是非公募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三)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咨询电话:38920642—4—咨询地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二、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指引  一、受理事项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办

7、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1)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公募基金会;(2)境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