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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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驻政务中心窗口各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审核中心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事项及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制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行政许可审核中心2018年5月10日(修订)—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许可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制证和颁证—资料归档(一)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请事项向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核中心[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以下简称“质监窗口”)]提交以下申请书及相关技术资料:首次认证、复查换证、地址变更: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2份及

3、电子版。2.典型检测报告(按申请参数的大类,每类1份,复印件)  3.质量手册(1份,原件)4.程序文件(1套,原件)5.其它证明文件:(1)法人地位证明独立法人实验室:—9—法人地位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业务范围,不得包含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实验室设立批文、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各1份,复印件)(2)固定场所证明文件(1份,复印件)(4)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1份,复印件)(5)从事特

4、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1份,复印件)(6)原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复查换证)(各1份)能力扩项: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份,原件)2.扩项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每小类1份,复印件)  3.质量手册(有变化时,1份,原件)4.程序文件(有变化时,1套,原件)检测标准变更: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2份,原件)2.检测标准新、旧文本(需组织专业技术评价)(各1份,复印件)机构名称变更: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2份,原件)—9—2.新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营业执照)(1

5、份,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3.新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1份,复印件)4.原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各1份,原件)人员变更: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2份,原件)2.新增人员资质证明文件(最高管理者变更时,需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及法人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时,需提供相关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3.授权签字人申请表(2份,原件,仅授权签字人变更提交)证书补领: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发证日期、有效期、

6、证书编号、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1.证书补领申请(1份,原件)2.行政许可证件补办登报申明(1份,原件)申请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监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9—(二)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质监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证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

7、作出受理决定。(三)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审核中心组织评审组及评审组考核时间)1.质监窗口受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类别,确定一名组长和成员组成评审组并告知申请考核单位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将《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上报认证监督管理科,由认证监督管理科派出观察员。2.现场考核(评审)。评审组制订考核计划,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评审)工作(含整改完成期限),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提出考评意见后报审核中心。评审组

8、组长对申请材料及评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性负责。观察员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及廉洁情况进行监督。3.质监窗口接到考评组移交的申请资料、考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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