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386240
大小:7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26
《嘉兴公安消防支队文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嘉公消〔2017〕3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消防中介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公消〔2017〕34号)及《关于印发嘉兴市消防中介代办合法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公消办〔2017〕68号),积极推进“中介代办”合法化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现将《嘉兴市消防中介代办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2017年9月25日—10—嘉兴市消防中介代办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进一步规范消防中介代办机构从业行为,构建运行高效的消防中介代办机构运作体系,促进消防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并且鼓励办事群众选择合法中介进行代办,由专业人员办专业事。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创人民满意消防队伍”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系指依法登记设立,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从事消防代办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章消防代办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第三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
3、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代办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规范、执业人员身份、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10—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应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第六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
4、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等。第七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四、聘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五、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消防代办中介机构设立与执
5、业资格第八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全市消防中介代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第九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消防代理服务业务(即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受委托人委托代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手续),能够公正履行消防中介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实体;—10—二、有从事消防代办服务的能力;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应少于50万元。第十条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在本市
6、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中介代办机构应及时到市公安消防支队处进行备案,并在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淘中介”注册登记。市公安消防支队定期对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并每年组织对其开展诚信等级评定。第十一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到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明;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聘用合同书和社保证明;三、机构自律管理制度;四、服务承诺制度。第十二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的主要代办业务范围: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申报资料的收集、申报;二、建设工程消防设
7、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申报资料的收集、申报;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资料的收集、申报。第十三条—10—消防代办中介机构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备案。第十四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应根据消防部门提供、告知的项目办理流程开展项目代办。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消防代办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之内容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抄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并纳入消防中介机构“黑名单”,取消其代办资格。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8、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第十七条对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法律对消防中介机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委托书模板2.消防中介代办机构服务承诺书—10—附件1消防中介代办机构代办项目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