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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分析(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分析(1)内容提要:本文运用司法理论从机构、管辖、程序、运作模式等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司法性分析,从而揭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公正、高效、权威地解决争端的奥妙所在。 关键词:司法性;机构;管辖;程序;模式;时限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一个国际多边协定。WTO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国际性经济组织。它以世界大多数贸易国或地区签署的多边协议为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这些协议主要指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
2、定》(简称《WTO协定》),该协定是WTO的章程性文件,其框架包括《WTO协定》本身16条和四个附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三个方面。WTO内部现有成员135个,其中发达国家29个,发展中的成员方106个,各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不分大小,一视同仁,相互间彼此尊重平等。WTO具有一套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如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秘书处等。 WTO与GATT相比,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WTO更具有法律性。GATT只是一系列规则而无组织基础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它是通过行政程序,由有关国家行政部门签订的一项临时性协定,并没有经过该签
3、字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它是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法律上是不完整的。而WTO协定则要求各国代表签字后,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WTO协定》属于国际公约,具有国际法的性质,效力高于国内法。因此WTO更具有完整性和权威性。 但这其中最重要且最富有特色的则是WTO有一套有效的具有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WTO协定》的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司法性
4、,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根据DSU,WTO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简称DSB),DSB“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除非适用协定另有规定。”因此DSB享有解决争端的专门权力,包括“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DSU的这些规定就使得WTO有了一个专门的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从而使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摩擦纠纷有了一个权威的解决机构,进而保障了WTO各协定得到遵守和实施,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
5、可预测性。 根据司法理论,任何争端的解决都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的规律,而司法解决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独立的中立的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裁决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使裁决具有公正性,才能使裁决为当事人和其他公众所信服,也才能最终有效地解决争端。DSB是WTO根据各成员共同签订的《WTO协定》的附件2:DSU所设立的,所以具有解决争端的法定权力。依据DSU,DSB依职权设立专家组,并有常设的上诉机构。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同意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
6、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以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政府为争端方或为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既不作为政府代表,也不作为任何组织代表。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
7、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上诉机构应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涉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不得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广泛代表WTO的成员资格。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DSU的这些规定使得DSB具有独立、中立、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等特性,从而具备了司法解决的前提条件。 二、确立了强制管辖的原则。 依据DSU,任一成员方有因争端向对方提出进行磋商的权利,磋商未果有向D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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