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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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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作者:顾培东/张建魁一、主题的界定首先需要根据我们自己的理解对研究的主题作出必要的界定。(一)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涉及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且也关涉实体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指静态规范的价值取向,更应涵盖制度运作中的价值取向。概括地说,它所体现的是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及其运作的总体追求、整体理念以及发展趋势,是民事经济审判的内在灵魂。仅仅从诉讼程序角度或静态规范层面来认识,不足以全面解析和把握这一主题
2、。(二)研究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不是对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作出一种实然评价。因为事实上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尚未形成某种或某些具有普遍性影响、可以识别或足以感知的价值取向。因为,价值取向较之具体审判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实际运作,是更深或更高层面上的问题。特定社会中,审判制度价值取向的形成需要立法、司法乃至社会多方面成员对审判制度所负载的社会使命、审判制度运作的具体环境与条件以及多方面因素有深刻的感悟和体验。无论从时间抑或从实践来看,中国社会都未能为这种感悟和体验的形成提供足够宽裕的条件。研究这一主
3、题,实际上是根据近20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把有关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制度价值取向的个性经验和体验以及对民事经济审判制度的理性追求,汇聚和提升为一种普遍性共识。(三)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一个有时限的概念,不存在永恒的、不变的价值取向。这一判断的实际意蕴是:研究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必须从我国社会的特定现实出发,尤其应重视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中国社会法治化的实际进程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制约条件。(四)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普遍认同的意识,甚而是一种思维定势,很难用一两句十分精当的语言加以概括
4、,其原因并不在于语辞能力的局限,而在于价值取向的内容并不是单一的,它展示在民事审判制度的不同层面上亦会有不同的含义,尽管其内在精神应当是一致的。如果用诸如“公正、效率、效益”之类涵盖面极大的范畴加以概括,那么,这种研究的实际意义将会大大减弱。富有现实意义的努力,是在“公正”、“效率”、“效益”这些范畴与具体的审判制度之间建立一种可以识别的过渡。我们的探讨将在前述界定的前提下进行。二、审判制度价值取向的实践意义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不纯粹是个法理学上的范畴,尤其不应看做是与具体实践无所关联的“奢侈品”。在宏观上
5、,它决定着特定社会审判制度的整体走向,昭示着司法审判所倡扬的社会秩序,决定着司法审判的社会功效,尤其是决定着审判保护倾向;在微观上,它决定和影响着个案中司法审判行为的实际举措和个案的实际裁决结果。具体到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司法的现实,审判制度价值取向的实践意义则更为突出。决定或影响中国民事经济立法(包括相应的程序立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西方法治国家所提供的范本,一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西方法治国家立法的范本意义,一方面,产生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与法治时空上的先起性。作为人类文化与人类文明进化的一种普遍现象,先起的
6、社会治理经验对后继者必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示范性影响,尽管不同国度对这些经验的继受会有一定的选择。另一方面,国际民事经济交往对共同规则的需求也奠定了西方法治国家立法的范本地位。本土资源对民事经济立法的决定和影响力,产生于人们经验性的思维方式以及确定的情感定式和惯常化的行为趋向。当然,本土资源在这方面的作用还产生于人们对中国特定社会现实的尊重或顺应。在实践中,西方法治国家的范本与中国本土资源对中国民事、经济立法的影响在不同层面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发生作用。西方法治国家范本的作用,主要在于为我国民事经济立法的框架和
7、体系的设计以及立法中的具体概念、范畴提供技术性启示。中国本土资源对民事经济立法的影响则一方面在于提供实践对象,另一方面在于提供约束性条件,用以修正西方范本与中国具体社会实践的偏差。这两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展示出一种现实图景:愈是接近市场经济的新的领域(本土实践较少,本土资源较为稀缺的领域),相应的立法中西方范本的图像就愈为清晰;而愈是接近传统体制或关涉传统社会治理的深层领域,立法中本土资源的影响就愈大。这种状态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并不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因为由此并不能产生出协调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这些年
8、人们所经常看到的立法过程中“与国际接轨”(或强调“立法规范化”)同“坚持中国特色”两种口号下的冲突,实际上就是西方范本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冲突(注:在理论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对西方立法的范本作用以及本土资源的不同偏重的观点。两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是:葛洪义、陈年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辨析》,载《法学研究》第19卷第5期;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法治》,载《法学研究》第20卷第1期。)。这种冲突的结果固然会形成某种有益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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