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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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725(颁布时间)19970725(实施时间)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3月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林权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四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五章 资源开发经营与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2、森林法)、《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依照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森林资源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第三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发展林业生产。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在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

3、强对林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科研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林权第八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联合体和个人所有。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自治县境内的银殿山、海洋山水源林地(已确定归集体所有的除外),国有林场、农(药)场、苗圃场的林地属国家所有,没有确定权属的荒山及林地归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地,以及已确定归集体经营的荒山和个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林地归集体所有。第十条 自治县

4、境内的森林、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一)国有林场、国有农(药)场、国有苗圃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未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使用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单位所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城乡居民在住宅用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在承包经营的林地上种植的林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五)义务植树造林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六)村寨的古树、风景林,属村寨集体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环境绿化种植的树木,归单

5、位所有。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承包或者转包、出租给单位、个人开发、经营、使用;承包、转包、出租期满,林地使用权仍归原权属者。第十二条 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依法继承、抵押、转让。个人的林木可以馈赠。改变林木权属的,必须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林地使用人迁出居住地时,林地所有权者应当收回其林地使用权,并补偿迁出者应获收益。第十四条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林地被征用后,征用林地者两年不使用的,注销林地使用证,由原林地权属者收回。第十五条 个人

6、之间、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之间林地、林木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县之间林地、林木争议,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林地资源状况和自治县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林地使用规

7、划。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导向,依照自治县山地特点和林地使用规划,负责拟定水源林、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等林种结构调整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林种调整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林地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月。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凡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十八岁至五十五岁女性公民,除病残者外,不完成义务植树造林任务者,应按规定交纳义务造林费。第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集体、个人承包造林,鼓励乡(镇)、村集

8、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兴办林场。对国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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