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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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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试论民事执行程序内部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李康生 拉丁法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体现其最终效果。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为民,最终实现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重要途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得到切实的执
2、行,是保护当事人权益之根本所在,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追求的永恒目标。造成我国目前“执行难”的现状,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从法院内部来讲,影响执行的思想基础是“重审轻执”,在执行中不能充分有效地调配法院的各项资源以求公正、效率。执行中由于审执不协调而导致的无法执行、立执不协调而导致的执行不能、执行员主办制导致的执行不作为、评估和委托权外移导致的执行效率降低、执行实施权的非警务化而导致的执行物质保障不力等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内部因素和人民法院内部良好保障机制的建立,才能得以实现。本文仅就法院内部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建立民事执行程
3、序内部保障机制方面作一阐述。 一、现代执行新理念的形成是建立法院科学民事执行程序内部保障机制的基础 所谓执行理念,是人们对执行制度存在和运行的价值判断和目的意识,体现了执行制度和执行实践所蕴涵的内在精神和根本原则。伴随着执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在探索执行改革的过程中,不少地区成立了执行局,并依分权制约的模式在执行局内设立了相对固定的内设机构,还与此相适应制定了新的流程管理规则。但与此不相称的是,仍有部分执行人员的执行理念没有适时更新,以致执行改革措施落实起来还不时有变形走样的情形。理念制约甚至决定行为,适时更新和确立新的执行理
4、念,对指导和深化执行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形成新的执行理念从整个法院来看就是转变“重审轻执”思想,树立审执并重思想。“重审轻执”思想的首要表现是在法院人力资源的调配上,传统上法院的“精华”人才都倾向于加强审判部门。而执行部门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执行部门在社会上概念也就是“粗”、“蛮”、“横”,不加思索地依照裁判文书依样执行。受上述因素的影响一些优秀人才也不愿到执行部门工作。目前在“执行难”的大环境影响下,法院内部已意识到这一点并着力加强执行部门的人员配置,执行部门的整体人员素质已明显提高。但较之审判部门仍然不足,尚有差距。而且
5、执行人员数量上在整个法院所占的比重也明显不足,按照中央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执行机构人员的数量应占整个法院控编人数的15%,但实际上在全国很少有法院能达到这一比例。 2、形成新的执行理念就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办理个案来看就是要在执行过程中树立如下观念:(1)树立准职权主义的观念。传统执行过分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挥,结果导致法院执行压力过大,执行效率不高,同时也使法院成为执行工作中各种矛盾的焦点,导致社会各界和债权人动辄将非因法院执行不力造成
6、的“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因此必须树立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准职权主义观念,并且应倾向侧重于当事人主义。(2)树立程序正义观念。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也应当根据社会正义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3)树立执行公开观念。执行过程中应公开立案条件和执行人员、期限等,实行流程管理,设立听证程序公开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事项的处理,公开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的执行材料。(4)树立公平保护观念。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对
7、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强制执行的直接目的固然是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但绝不意味着执行机构的使命仅仅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5)树立执行穷尽观念。法院对债权人请求实现的特定内容应当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若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证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6)应树立强制在先的理念。“强制在先”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想到依法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尽快实现债权人的保法权益,是在理论上对执行权强制性的一种先行认识,执行权本身的权力性
8、质就决定了整个执行行为过程必须始终贯穿着国家强制性。 二、立、审、执协调统一是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理性保障 1、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他们应该保持一致。虽然立、审、执要分离,但案件在审理阶段主审法官就应把审判与执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盘考虑,审判庭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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