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辐射防护计画-环安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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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輻射防護計畫經95.07.13本校94學年度第4次環安衛委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一、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本校教職員工生之健康與安全,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特制訂「國立臺灣大學輻射防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二、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二)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輻射源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保存。(十)其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

2、事項。第二章管理組織一、本校為落實輻射防護有效之管理,設不同層級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輻射防護管理單位及輻射防護協調小組。二、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本校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環安衛委員會」)下設「國立臺灣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輻委會」),依輻委會設置要點,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研議輻射防護相關事項,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安衛中心主任兼任,委員包括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輻射防護組組長、醫學院及公衛學院各推派一人,輻射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家三至五人;其中至少二人具備輻射

3、防護人員資格。又本會得視事實需要,設分會獨立行使其職權。三、輻射防護管理單位: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規定,為落實輻防工作之管理,本校於不同校區得各自成立管理組織。本校輻射防護業務主管單位為「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輻射防護組」(以下簡稱「環安衛中心輻防組」),置組長一人,並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置輻射防護人員一人。該人員異動或不足,且校內無適當人選時,經陳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得聘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機構向原能會核報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之。兼

4、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11一、輻射防護協調小組:本校各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系所、處及中心,依本計畫設各單位輻射防護協調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各單位主管兼任;另置輻射防護協調人員一人,由組長指派合格之輻射防護專業人員擔任,承辦及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小組成員為該單位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實驗室(以下簡稱「游離輻射實驗室」)之主持人及操作人員。二、管理組織之權責(一)本校輻委會研議及管理下列事項:1.釐訂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2.釐訂放

5、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實施。3.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之輻射防護管理。4.規劃、督導各相關單位實施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5.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6.審核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資格,督導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7.規劃、協助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8.督導、辦理游離輻射操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處理。9.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10.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

6、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11.向環安衛委員會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12.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二)環安衛中心輻防組協助輻委會執行下列輻射防護管理業務:1.管理主管機關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2.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3.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4.每年召開一次輻射防護協調會議。(三)各單位輻射防護協調小組應執行下列輻射防護管理業務:1.協助並執行游離輻射防護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及本校環安衛委員會、輻委會之決議事項。2.督導該單位確實執行本計劃之規定,並對操作

7、人員違反行為之勸導、糾正、制止與陳報。3.督導處理該單位發生之各類輻射意外事件,並將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改善措施函報環安衛中心。4.每半年填寫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採購、使用、異動及廢料處理情形等報表,並送環安衛中心輻防組核備。5.游離輻射實驗室自動檢查作業執行。6.游離輻射實驗設備及使用之各類紀錄保存。7.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11六、組織架構圖(如附件1)第三章人員防護一、本計畫所稱輻射操作人員為從事或參與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操作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

8、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任何人不得令未滿十六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二、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人員須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操作登記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人員得以訓練代替輻射安全證書。三、本校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如下:(一)工作人員係指受雇或自雇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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