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执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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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执法公开制度  篇一:××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

2、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执法队伍在办公场所应采取上墙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一)各类人员职责、管辖区域图、本部门执法人员相片、姓名、执法识号;  (二)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三)廉政建设“十不准”;  (四)信访接待承诺。  对以上

3、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职责范围、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旅游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6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

4、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

5、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临时导游证核发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4、领队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领队证由组团

6、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5、设立国际旅行社审核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

7、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8、,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47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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