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全真试题

2008年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全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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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全真试题(二)掌握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施工承包合同就是双务合同,施工单位有义务要修建工程,建设单位有义务要支付工程款。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抗辩权必须适用于双务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正是同时履行的本质。如果约定了履行顺序,其抗辩权就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后面要提到的异时履行抗辩权了。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2)同时履

3、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2、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

4、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11真)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C、丧失商业信誉D、企业负有较大债务E、转移资产以逃避债

5、务【参考答案】ACE(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例: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遂暂停供应建筑材料,

6、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10真)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参考答案】C(三)熟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例:甲欠乙50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万元货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清偿对丙的欠款

7、,为此丙起诉甲要求支付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1真)A、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B、丙起诉甲是在行使代位权C、丙的主张应当以50万元为限D、丙必要的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参考答案】B(四)了解撤销权1、概念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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