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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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

2、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

3、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有关规定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书面论证意见;负责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

5、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二)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办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的意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

6、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三)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

7、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五)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第五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论证和验收程序(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建设。(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

8、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视情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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