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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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篇一: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中国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摘要  偿付能力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不仅使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保险公司也可以持续健康的发展;偿付能力不足则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进行有效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各国保

2、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为了顺应市场的需求和儀际监管的发展,我国正在构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欧II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的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监管体系  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承担对保户经济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出现无法履约的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  偿付能力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经营指标,其是否充足,受到经营过程中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包

3、括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有关的内部因素,还包括瞬息万变的外部因素。其中,影响较大的内部因素有内控、产品、投资、再保险等;外部因素有利率、通货膨胀、行业周期、汇率等1。这些内外部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提出要求。各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偿付能力真实性的监督检查、以及偿付能力预警机制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方法等。  我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借鉴于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和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从建立监管体系之初,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

4、监管指标规定》(XX)、《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XX)等具体规定。前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额度要求以及产、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后者的实施废止了前者。XX年的规定一方面具有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的简单性、可比性的优点,同时也具备其缺点,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监管滞后的现象,偿付能力变革势在必行。  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和国际趋势,XX年4月18日,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启动会上指出:我国要建立以“三支柱”为框架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该体系拟把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作为监管

5、的三个支柱,期望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管,形成一个外部监管、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  “三支柱”框架是目前国际公认的较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很多国家以及监管机构在对资本进行监管时均采用该框架体系。例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欧盟的solvencyII、银行业的BaselII以及新批准的BaselIII。可以看出,新建立的制度体系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兼顾到了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接轨。从监管模式来看欧盟偿付监管标准II与新建偿付能力体系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欧盟偿付监管标准II对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

6、借鉴意义。  (二)研究意义  我国保险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历史历程,保险市场内外环境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XX年以来,监管机构就着手建立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但是,随着保险业的风险因素的日趋复杂,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风险管理的难度日益增大,该监管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尤其是在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方面更为突出。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资本监管纷纷进行了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偿付能力1  2傅安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XX年:95-108.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

7、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第3期(上),XX-6-11.  监管改革的发展,国际兴起了偿付能力改革的浪潮。在内、外部作用下,我国亟需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跟上国际形式的发展和满足监管市场的需求。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拟采用“三支柱”框架,与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框架体系相同,在这种情形下,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就显得很有意义。  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拟构建的监管体系,更加关注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注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这就能确保其及时履行赔款和给付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

8、险的能力。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以风险为导向,这有利于保险业形成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全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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