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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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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 篇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依据,因此,确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合法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它必须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而公司的合法存在,根据法人实在说,意味着公司已具有独立人格。只有公司通过合法设立而存在,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才得以独立,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
2、任制带来的好处,公司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试想,如果公司成立无效或尚未成立,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可言,也就谈不上公司人格被滥用。因而,可以说,“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二)主体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所要解决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资格问题。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限定为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必须是公司中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等法人。这类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
3、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因此,在公司中,只有支配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及非支配股东则不可能成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在有些场合下,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172条规定:贸易署有权委派监察人员对公司股东资格进行审查,以决定谁是对公司经济利益或损失真正感兴趣或真正支配影响公司决策之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中,滥用公司人格的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有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但对于后者,可按照公司
4、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为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界定,该制度所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另一方主体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因公司人格被滥用遭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主要为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严格责任制度,其创设目的在于阻止和制裁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以及对受害人给予司法救济。因此,能够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的,也只能是遭受实际损害的当事人。 至
5、于公司股东或公司本身,则不能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不得“反向刺破”。就公司而言,公司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意味着公司主张自己不是“人”,这于法理及逻辑不符。就股东而言,如果主张公司人格否认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必然有悖于法人制度之公平正义目的。因为股东享受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有限责任和有限风险的好处,本来已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应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利的后果,而不能够为维护个人私利主张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但是,当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既具有股东身份,又具有其他身份时,就必须确定其适当
6、的身份,才能适用这一法理。例如,在LeeV.Lee’sFarmingLed一案中,李拥有李氏公司3000股股份中的2999股(典型的实质意义上是一人公司),李同时又是该公司支薪的主管业务的董事和主要飞行员。 (三)客观条件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具体包括: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客观上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因此,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客观存在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关键性条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内容是公司法
7、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人格特性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丧失。在现实生活中,支配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谓类型多样,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无外乎三类,具体表现为: (1)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即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但其通过新设公司或利用既存公司的人格,改变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绕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如在经营具有高度危险性、承担侵权责任概率较高业务的公司中,支配股东将公司分割成多个性质相同的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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