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学笔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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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敦煌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杨际平我接触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始于1980年,时正以不惑之年,师从韩国磐先生学习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一次偶然机会我在图书馆阅览室看到了《敦煌资料》第一辑,便深深地被它所吸引,直觉告诉我,这是研究北朝隋唐经济史、研究北朝隋唐均田制实施状况的绝好资料,从此我便一头扎进去,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汉唐经济史便成为我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当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所能见到的敦煌资料也只有《敦煌资料》第一辑这一种,除此之外,线装书库还有《敦煌缀琐)、《沙州文录》、《沙州文录补》、《敦煌石室碎金》、《敦煌石室真蹟录》、《敦煌秘籍留真新编

2、》、《敦煌变文集》等,为数也非常有限,可谓屈指可数。后来听说日本已出版池田温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我便急忙从北京熊德基先生处复印了一份,视为至宝。我于1981年完成的研究均田制实施状况的硕士论文基本上就是靠这些资料写成的。当时可参考的论文,主要是日本学者的论文、论著,国内学者写的,为数不多。当时我们曾多次建议校图书馆买《敦煌宝藏》或敦煌文献的显微胶卷,可惜都未能如愿。80年代以后,各种敦煌学的书籍开始大量出版。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研究北朝隋唐均田制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1981年1991年,《吐鲁番出土文书》1-10册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

3、5辑,先后出版。我也就利用这些资料,在自己硕士论文基础上,于1991年出版了《均田制新探》(2003年修订再版时改名为《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这期间我还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研究了北朝隋唐赋役制度、租佃制度、会计制度、家庭家族关系等等。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研究社会经济史成为我的主要研究方向,可以说,我受敦煌学之惠夥矣。我在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社会经济史的实践中,深切体会到研究社会经济史必须是传世文献与出土文书相结合,两条腿走路。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相得益彰:传世文献中有关政治史的资料相对较多,有关社会史、经济史的资料则很少,而且不大

4、具体。出土文书则相反,有关政治史的资料相对较少,而有关社会史、经济史的资料就很多,并且很具体;传世文献有关州郡以上层级和社会上层的资料多,反映乡里基层与社会下层的资料少,出土文书则相反,基本上都是反映乡里基层与社会下层的资料,反映州郡以上层级(特别是中央政权)和社会上层的资料绝少;传世文献,特别是正史,关于典章制度的记载较多,关于这些制度的实施状况的资料很少。出土文书又恰好相反。4出土文书还有一个特点,这就是它是原始的、实证资料。传世文献都是要给别人看的,经过作者的加工。因为经过作者的加工,所以既可能更有参考价值(廿四史、政书等等即如此),但也可能因此

5、失真或部分失真。出土文献除墓志、碑刻等外,并不准备留给后人看,而是无意中留传下来的,这类出土文献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原始记录,是研究当时社会经济状况不可多得的第一手资料。但出土文书往往残缺不全,背景不明,如果对传世文献(特别是其中的典章制度)不熟悉,就很难宏观把握,准确应用,充分发挥其史料价值。所以,研究敦煌学,利用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又须臾离不开传世文献。研究敦煌学,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还要注意其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都是相对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敦煌吐鲁番文书所反映的情况也是如此。如唐代“均田制”下,敦煌、吐鲁番“均田户”的户籍、

6、手实,都按《唐令·田令》的规定登记各户的应受田、已受田、未爱田,应受田对象、各种应受田对象的应受田额也都符合《唐令·田令》的规定;民户“初授田”时,如唐贞观十四年九月李石柱户、安苦(左口右知)延户手实所示,将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土地还授之际,各户的田土进行记帐面调整,凡此也都符合《唐令·田令》关于“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与“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的规定,由此又导致各户的“已受田”,无论是按户计,或是按丁计,都极不平均;永业田常足,口分田常不足,无永业田者悉无口分田;兄弟分家时,平分“已受田”,各人所得份额大体相当,而不

7、管他们应受田之多少,永业田、口分田、勋田也是通同计算;各户的田土相当零碎等等。凡此都表明唐代敦煌、吐鲁番“均田户”户籍、手实所反映的唐代均田制的实施状况无疑带有普遍性。虽然如此,它们又都有其特殊性:敦煌地区虽地水较宽,但各户“已受田”基本上都不足,但在户籍登记上却按宽乡标准计算应受田,吐鲁番地区为特狭乡,户均占有田土不足10亩。这些又都是其特殊性。唐代西州土地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就是它同时存在着两种授田制:一种是我们习称的所谓的“均田制”,一种是“官田给百姓”制度。前者的令制依据是《唐令·田令》,后者的令制依据是贞观十六《巡抚高昌诏》。前者的应受

8、田对象是丁男,十八以上中男,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以及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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