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ID:19344104

大小:30.08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10-01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_第1页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_第2页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_第3页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_第4页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篇一: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保障母婴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扶

2、持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对贫困人群依法实行费用减免。  各地应当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服务和婚前医学检查

3、。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乡(镇)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经婚前医学检查,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诊断技术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

4、员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第十条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指导、帮助经批准的乡(镇)医疗机构做好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必须按照职责,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孕妇应当接受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并有权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经产前诊断或遗传病诊断发现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

5、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报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鉴定。  第十五条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

6、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途中生产的,由产妇户籍所在地或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母乳喂养及科学育儿知识,为婴幼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新生儿出生后40日内,其抚养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由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7、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招收儿童入园入托时,应当查验其《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符合规定方可招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

8、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法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