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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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531(颁布时间)20121001(实施时间)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

2、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方针,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园区承载、项目带动和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产出率和传统产业循环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建

3、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规划编制、科技推广、统计调查、宣传培训、学术交流、监督

4、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加强循环经济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

5、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其内容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

6、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产能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

7、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申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地方标准,组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循环经济认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发布循环经济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循环经济统计制度,负责资源消耗、

8、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延伸、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和园区,引导新建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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