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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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

2、定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家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

3、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11第六条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及村镇规划确定相应用途范围内予以安排。第七条乡(

4、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增长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鼓励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选址,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和生产生活用地需求。村镇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相街接,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第九条尚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庄,乡(镇)村建设确需使用集

5、体建设用地的,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予以安排。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编报、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集体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

6、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11第三章宅基地管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已经纳入城市以及具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需要安排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实施。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

7、组织应当根据本村土地面积、人口数量、宅基地需求等情况、依法、合理安排和预留部分村内空闲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住宅建设,统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建设需求。第十三条对经依法确定集体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超过175平方米的,分户建房或者重新建设时,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优先在原宅基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户籍在本行政村、达到法定婚龄、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单独户且在本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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