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ID:19336106

大小:3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0-01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_第1页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_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_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_第4页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1226(颁布时间)199505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6日公布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四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第五章 出租业务第六章 营运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

2、、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出租车的数量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第五条 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管理,

3、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乘客乘车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第六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员营运证照;(四)会同市物价管理机关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临时候客站、

4、禁止上客路段、禁止停靠路段;(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第七条 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出租车行业的有关事项行使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车行业的民间社团组织,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二)根据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三)教育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按规定纳税;(四)协助主管部门拟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

5、的意见和要求;(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成员的违法案件;(七)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市运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召集一次行业协会代表联系会议,通报政府的有关政策,听取协会代表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十条 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第十一条 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6、。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应当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和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居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竞得人按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市工

7、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三)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应当选择和委托符合前款条件的出租车经营组织,经营出租车业务并向其定期缴纳管理费,或按上述条件设立公司、合伙组织进行规模经营。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一)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四)车辆资料。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自受理材料后15日内为车主办完

8、出租车辆入户手续。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运政管理机关办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