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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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917(颁布时间)19980101(实施时间)20060501(失效时间)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7年9月17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7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第四章 出租业务第五章 营运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

2、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小汽车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乘客按里程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租费的五座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车顶灯、里程计价器、无线通讯设备、客运发票、承包合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车行业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公安

3、、工商、税务、物价、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出租车的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支付租费及规费。第二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第七条 从事小汽车出租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营运牌照并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

4、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第八条 营运牌照的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30年。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期限按照当时订立的合同的规定执行;合同未规定期限的,使用期限为50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市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小汽车营运条件的企业;(二)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8周岁的居民。营运牌照不得擅自转让。营运牌照在持有人实际营运2年后可以转让。受让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条件之一。营运牌照拍卖、转让的具

5、体办法以及本条例公布前取得的营运牌照的管理办法,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出租车和驾驶员第十条 出租车的外观颜色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三种。市区内的出租车为红色,珠海机场专用出租车为黄色,其他区域内的出租车为蓝色。红色出租车营运范围不受区域限制,黄色和蓝色出租车只限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区间营运。第十一条 新投入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1500毫升以上的新车。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安装有效里程计价器、车顶灯、无线通讯设备和空车标志灯。出租车经营者

6、应当在指定的出租车位置上印刷出租车所在公司名称,标明出租车驾驶员姓名、价目表、本车车牌号、投诉电话号码。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更新车辆,不得将应予报废的旧车继续投入营运。第十四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一)未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里程计价器或者无线通讯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五)车牌号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7、)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公民;(二)持有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2年以上;(三)熟悉本市交通线路、地理位置。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经营者雇请驾驶员的,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章确认。第十六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必须持有珠海市《暂住证》,并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第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和收车后,应当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第四章 出租业务第十八条 出租车待租时

8、,驾驶员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第十九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末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出租车被租用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租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按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有权拒付超过标准的费用。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一)起步价;(二)里程计价;(三)时间计价;(四)夜间加价;(五)长途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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