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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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可否协商一、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于2003年8月进入该公司,月薪1200元,任某项目中控员。后该项目被撤销,公司将其调至本市另外地区工作,郭某以地方太远为由拒到任,2004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双方对解除均无过错;3、公司补偿郭某200元至5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领取了补偿金500元。2005年2月27日,郭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二、 裁决结果:   不支持郭某的申诉请求。三、评析意见: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

2、变更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不同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   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而制定,当劳动合

3、同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时,应当认定有效。只有当违反强制性规定足以导致法的秩序价值受到重大破坏时(如法律的公信力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遭受破坏),才能考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宣告无效。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不得由当事人协商的话,那么如果协议是用人单位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高于规定,是不是也属于无效?总不能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采取机会主义的方法,高于规定的可以违反,低于的就不可以违反,试问这样的执法又有何法律依据?   其次,就是劳动者是否受到胁迫或者强力要求的问

4、题。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确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这种人身关系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大大弱化甚至是不存在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的劳动者到仲裁委员会来申诉就是最好的说明。   再次,关于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问题。不应该认为劳动者或某一群体的素质就低,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就一定是肤浅的,劳动者中学习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另外法律是公开的,作为公民有义务学习法律,如果由于其个人不学习法律而对其网开一面的话,那么岂不是鼓励大家不学法,做法盲么?再者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用人单位的领导者怎么就一定比劳动者更了解法律?   综

5、上所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协商,只要不存在着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应当认定协商的结果有效。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6、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柴黎平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否协商”评析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黄彩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五条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7、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理本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该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给付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但从本案来看,物业管理公司对郭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郭某不同意且拒不到任,最终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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