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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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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为了更好地指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准确把握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依据CAC《食品卫生通则》、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认注[2003]81号《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3]51号《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3]51号《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210号《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SN/T1346-2004《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SN/T1
2、357-2004《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4]1号《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2004]47号《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5〕218号《出口泡菜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国质检食函(2006)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花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写了如下要求(均为法规原文摘要,未作任何修改)。8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选址和设计卫生要求:一、CAC《食品卫生通则》4加工厂:设计和设施目标:根据食品的生产性质及相关的风险,厂房、设备和设施位置的选择、设计和建筑应能保证达到以下要求:——使污染降到最低;——厂房、设备和设施的
3、设计与布置应方便养护清洁和消毒,并使空气带来的污染降到最低;——表面及材料,尤其是与食品相接触的表面及材料,根据其用途,应是无毒的,必要时还应具有适当的耐用性并易于清理和养护;——必要的环节,应配有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控制所需的食品及设施;——可有效地防止害虫的进入和隐匿。理由:在设计与建造中注意创造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适当选址,并应有充足的设施,对于有效控制食品危害是必要的。4.1选址4.1.1加工厂88在决定食品加工厂厂址时,不仅要考虑潜在的污染源问题,同时也要考虑为保护食品免受污染所采取的一切合理措施的效率问题。加工厂的厂址不能随意选择,在考虑这些保护措施之后,不能将厂址选在有可能会对食
4、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构成损害的场所,尤其应注意的是,加工厂通常都远离以下的地方:——远离环境遭污染的场所及有严重食品污染性的工业活动区;——除非有充分的防范措施,否则应远离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方;——远离易受害虫侵扰的地方;——不要选在不能有效消除固体或液体废弃物的地方。4.1.2设备设备的正确选址与安装主要为了以下目的:——可以进行充分地养护和清洁;——保证设备运转功能正常,达到预期性能;——便于良好的卫生操作,包括卫生监测。4.2厂房和车间4.2.1设计和布局在适当的时候,食品加工厂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良好食品卫生操作的要求,包括防止在食品加工生产中或工序间造成食品间的交叉污染。4.2.
5、2内部结构及装修食品加工厂的内部结构应采用耐用材料牢固建造,而且易于养护和清洁,某些地方还应可以进行消毒。88对于某些特殊加工间还应满足以下的条件,这也是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需的:——根据其用途,墙壁表面、隔板和地面应采用不渗、无毒材料建造;——在符合操作要求的高度内墙壁和隔板的表面应当光滑;——地面的建造应充分满足排污和清洁的需要;——天花板和高架固定结构的建造和最后处理应能尽量减少积尘、水珠凝结及碎物脱落;——窗户应当易于擦洗,安装窗户时应尽量减少积尘,必要时还应安装可拆卸、可清洗的昆虫防护屏蔽,甚至有时可将窗户固定;——门的表面应当光滑、无吸附性并易于清洁,需要时也可以进行
6、消毒处理;——直接与食物接触的表面,其卫生条件应具严格要求,而且应经久耐用,并易于清洁、养护和消毒,应采用光滑、无吸附性材料制成,而且在正常操作的条件下,对食品、清洁剂、消毒剂无污染。4.2.3临时的或移动房屋及自动售货机这里所说的房屋和结构物主要是指市场柜台、移动售货、街巷售货车以及帐篷、大篷等处理食品的临时性结构物等。88这类房屋和结构物的地址、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合理并切合实际地避免食品污染和为害虫提供容身场所。在应用这些详细的约束条件和要求的法规中,要对与这些设施有关的食品卫生危害加以全面的控制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4.3设备4.3.1总体要求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容器(不是
7、指一次性容器和包装)的设计与制作应保证在需要时可以进行充分的清理、消毒及养护,以使食品免遭污染。设备和容器应根据其用途,用无毒材料制成,必要时设备还应是耐用的可移动的或者制成可以拆装式的,以满足养护、清洁、消毒、监测的需要。例如方便虫害检查等。4.3.2食品控制与监测设备除4.3.1中提出的总体要求之外,在设计用来烹煮、加热处理、冷却、贮存和冷冻食品的设备时,应从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出发,使设计的设备能够在必要时尽可能迅速达到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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