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20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武汉市新洲区20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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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新洲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

2、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街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街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提供咨

3、询、查询服务,受理举报,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参保登

4、记11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第六条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

5、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第七条街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级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保机构(下同)。第八条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九条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

6、、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镇人社服务中心。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社保机构。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

7、)定居、跨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1(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

8、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镇人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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