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贵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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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市(州)级管理,由县

2、(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中心”)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三条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市(州)、贵安新区

3、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结算和划拨工作,汇总编制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承担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责任;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

4、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终止、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稽核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

5、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参保登记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认证,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摸底调查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申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

6、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申领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县两级社会保险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市级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开设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

7、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人社中心、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

8、参保表》上签字,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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