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善意取得制度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

ID:19316742

大小:23.36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01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_第1页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_第2页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_第3页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_第4页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略论善意取得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略论善意取得制度前言  发端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为各国民法所确认,事实也证明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学界在这方面有些问题争议颇大。本文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尽论述,并试着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引入到善意取得制度中。最后,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的关系。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有些问题没有展开论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依据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定义为动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的

2、情况下,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若为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笔者对传统物权法的定义产生了质疑,在下文中将作重点论述。略论善意取得制度前言  发端于日耳曼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为各国民法所确认,事实也证明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学界在这方面有些问题争议颇大。本文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尽论述,并试着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引入到善意

3、取得制度中。最后,本文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的关系。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有些问题没有展开论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依据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定义为动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的情况下,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若为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笔者对传统物权法的定义产生了质疑,在下文中将作重点论述。  在罗马法中,规定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并且规定了当所有权遭到侵犯、所有物被他人非

4、法占有时,所有权人得进行所有物返还之诉。而罗马法中奉行“无论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之原则。2可见,罗马法中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真正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发端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即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当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赔偿损失。3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维护了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随后迅速在各国民法典中得到了确定。《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即使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可以因第929

5、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权人,但在其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处于善意的除外。”《日本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对占有人,推定其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平稳而公然实行占有”和第192条规定“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4在我国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

6、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可见,在我国民法中是承认善意取得的,但却仅限于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显得过于狭窄,下面让我们来具体研究以下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交易秩序的稳定,体现了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的矛盾中,法律更侧重保护动态安全。那怎样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呢?学界对构成要件的观点不尽一致。如张俊浩先生主编的《民法学原理》5中认为有第一,须标的为动产;第二,须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第三,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

7、四,须受让人取得占有为公然和善意;第五,须标的物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无权处分人占有。而王利明先生则在其著的《物权法研究》6中认为有第一,受让人须为善意;第二,转让人无权处分;第三,须标的为动产;第四,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得;第五,须转让的标的非为国家禁止流通的动产;第六,该动产已交付给受让人。笔者鉴于前人的理论成就和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体要件。  首先,无权处分人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因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是通过交易、遗赠等民事法律行为,若转让人为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则该法律行为是无效

8、的。但这并不必然能引起善意取得,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A以1000元的价格从B处购买了手机一部,但事后才得知B是精神病患者,此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A在购买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交付了相应的代价,即使与实际价值有差距,也能适用善意取得,但若相差太大则未必能适用善意取得。另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