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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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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宜兴市教育学会。第二条本会是研究教育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市基础教育,由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育工作者,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社会主
2、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宜兴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设在宜兴市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㈠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理论。㈡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研活动,负责基础教育的科研立项和管理工作,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㈢举办各种教育学术活动,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
3、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举办实验学校、组织培训、讲习、研讨活动,开展与兄弟学会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交流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㈣编印教育、教学资料、传递教育科研信息。㈤组织教育科研评奖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也根据需要接纳少数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㈢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实验经验和研究能力,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㈡专业研究会委员会讨论同意
4、;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学术活动;㈢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㈣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㈢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积极撰写教育论文或经验总结、实验报告等;㈣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㈤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5、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㈠制定和修改章程;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兴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宜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
6、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聘任;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㈨制定内容管理制度;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
7、/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出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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