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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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1108(颁布时间)20001108(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文号)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第四章 技术交易鼓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1月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

2、法权益,促进技术交易,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技术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第四条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加强服务,鼓励、支持开展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规划

3、、协调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与技术交易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交易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技术交易。第八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以及

4、技术中介服务等多种渠道,以技术招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以及组织科研生产联合等方式进行。第九条 政府鼓励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技术交易。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平等、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第十条 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技术交易。经认定以技术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以承包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部分,可

5、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其在技术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行交易。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成果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用或者报酬,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技术项目的拥有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

6、明材料一致。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商品广告。第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二)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三)假冒专利技术;(四)做虚假广告、宣传;(五)串通招标、投标;(六)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7、确定是否予以登记。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书面合同

8、文件和相关附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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