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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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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按时限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各地请于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VOCs排污单位的筛查,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情况报省厅。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厅。2019年
2、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督性监测,具体工作计划另行通知。二、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三、保障VOCs监测管理能力—-4-—各地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要聘请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开展对市、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刘勇电话:0451-87113051联系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李博电话:0451-53910031通讯地地
3、址:哈尔滨市汉水路76号邮箱:hbthjjcc@163.com附件:1.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2.固定污染物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4月3日附件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一、检查要点(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
4、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4-—二、监测要点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
5、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4-—附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要点序号大行业小行业/源点位监测项目依据属性备注1火电及锅炉储油罐周边及厂界非甲烷总烃HJ820-2017无组织排放2钢铁轧钢涂层机组排气筒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HJ846-2017有组织排放钢铁轧钢涂层机组车间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HJ846-2017无组织排放3焦化苯贮槽苯、非甲烷总烃GB16171-2012有组织排放焦化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排气筒酚类、非甲烷总烃GB16171-2012有组织排放焦化焦炉炉顶苯可溶物GB16171-2012无组织排放焦化
6、厂界苯、酚类GB16171-2012无组织排放4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TOCHJ847-2017有组织排放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发布前,以HJ/T38进行监测4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旁路放风排气筒TOCHJ847-2017有组织排放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发布前,以HJ/T38进行监测-32-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排气筒(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臭气浓度HJ847-2017有组织排放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排气筒(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HJ847-2017有组织
7、排放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厂界臭气浓度HJ847-2017无组织排放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水泥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厂界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HJ847-2017无组织排放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5石化石油炼制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HJ853-2017有组织排放石化石油炼制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HJ853-2017有组织排放石化石油炼制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HJ853-2017有组织排放石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入口及其排放口非甲烷总烃HJ
8、853-2017有组织排放5石化石油炼制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沥青烟HJ853-2017有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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