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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交通厅重大决策规则黑龙江省交通厅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省交通厅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中共黑龙江省交通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交通厅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交通部、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事项;
2、 (三)全省交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省交通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提请省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行业规章草案; (六)全省交通工作会议报告; (七)省交通厅年度收支预算及大额预算外支出、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安排; (九)省交通厅机关及直属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选拔任用、岗位交流等,以及重要表彰决定和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省交通厅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省交通厅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省交通
3、厅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省交通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决策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四条省交通厅决策应当按照《中共黑龙江省交通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
4、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或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党组书记或厅长作出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黑龙江省交通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厅立即决策的,由厅长或主管副厅长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厅领导班子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厅领导临机集体议决。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厅决定的,由厅长、副厅长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副厅长可以就其中的重要事项请示厅长后决定。 第五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省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交通行业重大问
5、题的决策事项,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省交通厅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经厅机关有关处室或厅直有关单位集体讨论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征得厅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逐级报分管副厅长、厅长确定; (二)由厅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厅长确定; (三)由副厅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厅长确定; (四)由厅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提请省交通厅决策或审议的事项,可以通过正规途径提出建议,经厅有关部门或厅直有关单位审核并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确定。省交通厅网站应当开辟专栏,征集决
6、策建议,供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 第七条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省内外的先进经验。对涉及全省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厅有关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决策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拟定两种以上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以及地市交通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
7、协商。其中,涉及地方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地方政府的意见;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省交通厅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