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工商局责任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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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旗县工商局责任清单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注册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注册股5日15日不收

2、费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注册股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注册股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注册股事后监管及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注册股服务电话:0377-67921831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377-67938709受理地点:社旗县行政服务中心-109-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

3、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注册登记(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受理1.

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注册股5日15日不收费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注册股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注册股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注册股事后监管及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注册股服务电话:0377-67921831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5、投诉电话:0377-679387091受理地点:社旗县行政服务中心-109-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注册登记(3)(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1988年11月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6、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注册股5日15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注册股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注册股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注册

7、股事后监管及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注册股服务电话:0377-67921831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电话:0377-67938709受理地点:社旗县行政服务中心-109-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1注册登记(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1988年11月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8、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注册股1日30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注册股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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