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地产代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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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地产代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目录1总则12名词释义23房地产代理行业服务规范53.1机构服务规范53.2从业人员服务规范113.3禁止行为与行业自律134房地产代理服务流程指引164.1项目投资策划营销174.2项目规划设计策划营销204.3项目形象策划营销214.4项目营销推广策划224.5项目二次策划营销255销售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65.1销售现场准备265.2销售资料准备265.3销售人员准备305.4客户来访接待285.5项目介绍285.6设计购买方案295.7房屋认购305.8签约成交315.9办理按揭贷款325.10办理交房手续32附件一商品房认购书34附

2、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401总则1.0.1为规范成都市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代理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代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代理行业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代理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代理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代理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3、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指导行业服务规范的重要参考准则。1.0.3本规范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联合发起制定。1.0.4本规范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及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人员。612名词释义2.0.1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达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和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2.0.2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

4、备案证书的,从事房地产代理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2.0.4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经纪人员是指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从事房地产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2.0.5机构备案是指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2.0.6经纪人员佩牌上岗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

5、造册后,佩戴协会统一编号的胸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2.0.7委托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0.8独家代理61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指委托人只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交易事宜。独家代理需要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独家代理委托协议,经纪人有独家销售该房地产的权利,在代理合同的有效期内,其他任何人包括业主售出该房地产,独家代理人仍然有权获得佣金。2.0.9委托协议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同,也称为委托合同或

6、契约。2.0.10佣金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2.0.11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于债权担保的钱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12房地产按揭是指以交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用以购买交易的房地产,并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

7、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2.0.13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2.0.1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15违约责任61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0.16违约金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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