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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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20626(颁布时间)19920626(实施时间)包头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文号)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四章 村镇环境保护第五章 村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苏木)、村(嘎查)、国营(集体)农、林、

2、牧、渔场场部及分场场部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第三条 村镇规划和建设,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村镇规划和建设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城市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和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市、旗(县、区)、乡(镇、苏木)三级管理。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是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

3、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三)协调指导各旗、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审批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四)组织培训村镇规划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六条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期限为十至二十年,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总体规划以乡(镇、苏木)域规划为范围,依据县域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电力发展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确定村镇的布局、规模、发展方向。村镇建设规划,要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按村镇分级制定,合理安排村镇居民住宅、工业、商业、交通、通讯、文化体育、科技、卫生、集贸市场等公用建筑和设施的布

4、局,确定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具体方案。第七条 乡(镇、苏木)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苏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嘎查)的建设规划,由村(嘎查)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村(嘎查)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查,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苏木)、村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分场场部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各场自行编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 乡

5、(镇、苏木、场)、村(嘎查)的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村镇建设第十条 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前一年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根据工程类别、性质,逐级上报批准。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需颁发《准建证》。颁发《准建证》的权限:(一)耕地(含菜地、园地、苇塘、鱼塘,下同)三亩以下(含三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二)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

6、一百亩),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三)村民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报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准建证》,并按季度汇总报旗、县、区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规划用地标准:(一)市区近郊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二)市区远郊、旗、县、区及乡(镇、苏木)所在地村民每户二百五十至三百平方米;农区、半农半牧区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二亩的,每户不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三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人均耕面积在五亩以下的,每户不超过四百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五亩以上的,每

7、户不超过五百平方米;(三)丘陵、山区人均耕地面积较多的,每户不超过六百平方米。第十三条 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乡(镇、苏木)、村(嘎查)的公共、公益、生产建筑、工商企业(国营、集体、个体专业户)各项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申请,并填写村镇建设用地登记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权限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苏木)、村(嘎查)的各项建设用地以及利用庭院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其规划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填写村镇建设用地登记表,经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查,郊区人民政

8、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规划已经批准的村镇、村民要求建房,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核,报郊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范围内兴建各种生产、公益、公共建筑的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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