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

ID:19299394

大小:3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30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_第1页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_第2页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_第3页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_第4页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3437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411(颁布时间)20120411(实施时间)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2、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 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3、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5、,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图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项

6、规划和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雨污分流或者雨污截流。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走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

7、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主管部门申报交付使用,有关工程资料必须于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移交完毕。市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移交市政设施的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接收完毕。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检测,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堵塞、渗漏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及其设施,

8、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因管线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抢修施工。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后的修复工程、车辆出入道口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