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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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环

2、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8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7-二、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三、本《基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7版)》(京环发〔2017〕2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4日

3、(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法制处肖文婧;联系电话:88422947)-7-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

4、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7-1.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2.环境违法行

5、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从重处罚的情形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5.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从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7-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

6、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8、放大气污染物的;4.-7-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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